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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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采取防范措施”的行为 (二)造成了“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后果 (二)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环评审批,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5.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环保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明企业在涉事期间的生产和环保管理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操作记录。 6.危险废物应急预案、防范措施文件:证明企业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危险废物防范措施。 (二)物证 1.危险废物样本及其照片:证明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 2.涉事场所、设施、设备照片:证明危险废物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的具体位置、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状况,如贮存设施破损、防渗措施失效等。 3.受污染土壤、水体、大气照片:证明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和范围。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以及企业现场状况、污染情况的真实记录,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企业内部监控录像:如企业内部监控系统记录了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作为直接证据。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证明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及与危险废物泄漏事件的发生。 2.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数据:如企业有专门的环保管理系统,其记录的数据可反映危险废物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日常危险废物管理的操作流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说明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总体安排、对事故的认识及应对措施。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由专业机构对危险废物泄漏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包括污染范围、程度、修复成本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危险废物泄漏位置、状态、周边环境影响等,以及企业相关人员的现场陈述。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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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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