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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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三、相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四、违法构成

(一)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是“危险废物”,而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曾经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三)未经“消除污染处理”。

(四)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五)有“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等在建设或使用前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

5.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环保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明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等在被转作他用前的实际用途,以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以证明是否存在未经消除污染处理的行为。

(二)物证

1.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的原物及照片:直观展示其被转作他用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残留危险废物、污染痕迹等,证明是否未经消除污染处理。

2.残留危险废物样品:通过实验室检测,确认是否存在危险废物残留及污染程度,进一步证明是否未经有效消除污染处理。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涉案物品转作他用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等,直观展现违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如涉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数据,可反映设施在转作他用前后的运行状态,辅助证明是否进行了消除污染处理。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涉案物品转作他用的具体操作、决策过程等信息。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解释转作他用行为的原因、决策过程、是否知晓应进行消除污染处理等。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涉案物品残留危险废物成分、污染程度、消除污染处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涉案场所、设施、设备等的现场勘查情况,包括位置、状态、残留物情况等,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状态。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