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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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三、相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四、违法构成

(一)有两种或多种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二)有“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安全性处置

(四)有“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批复:证明涉事单位是否有合法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4.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等:证明违法主体在生产活动中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情况,以及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物证

1.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危险废物样品:证明违法主体实际混合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及数量,以及其具有不相容性质的事实。

2.相关设施设备照片:直观展示违法主体用于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态,以及混合危险废物的具体过程。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违法主体混合危险废物的现场情况,包括操作过程、参与人员、混合物状态等,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违法主体在混合危险废物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如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

2.分表计电数据: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用电情况,间接推断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活动的进行。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了解违法主体内部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操作流程、责任分配、实际执行情况等,以及混合危险废物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决策者。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违法主体对混合危险废物行为的认知、决策过程、理由,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后续改正措施。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确认混合的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其具体类别和特性,或评估混合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害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混合危险废物的地点、状态、数量、混合方式等,以及对相关设施设备、记录文件的检查结果。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