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办案机关如何认定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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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文章分类: 法释〔20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