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十九条第四款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