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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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三、相关规定 (一)违法主体有“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提供或委托的对象是“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提供或委托的对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四)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是否有合法资质处理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处置合同:证明是否存在危险废物的委托是否合法。 (二)物证 1.危险废物的实物或照片:证明违法主体提供的或委托处置的废物确为危险废物,以及其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等。 2.涉案无许可证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设施、设备实物或照片:证明无许可证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方式和设施。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违法主体提供或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现场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存放、转移、处置等环节,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过程。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反映违法主体在提供或委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无许可证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揭示违法主体内部关于危险废物处置的决策、执行过程,以及与无许可证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具体交易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获取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的解释、辩解,以及可能提供的自证材料,有助于全面评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科学、权威地确定涉案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客观、系统地记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调查、取证全过程,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证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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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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