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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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危险废物相关活动的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证明当事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及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情况。

4.企业生产记录、危废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明当事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情况,包括产生量、处置方式、转移记录等。

5.危险废物申报资料: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申报表、记录、报表等,证明当事人是否按规定申报了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以及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物证

1.危险废物实物及其照片:证明违法对象的存在及其特性,如种类、数量、状态等。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直观展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现场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状态,作为物证的补充,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分表计电数据等:反映当事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以及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或违反管理计划。

2.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数据、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可能包含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申报资料提交、内部沟通记录等信息,证明当事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内部决策和执行过程。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的实际操作、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调查结果的承认或否认。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处罚金额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管理设施的实地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事实、拍照取证、取样记录等,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状态。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