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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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从事危险废物相关活动的

(二)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三)有“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3.企业生产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及环保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等环节。

4.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处置合同:证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约定,用以证明是否存在违法委托行为。

(二)物证

1.危险废物及其识别标志(或缺失的识别标志):直接展示危险废物实物及其标识现状,证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行为。

2.相关设施和设备(如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容器等):直观反映危险废物的储存条件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包括危险废物的存放位置、状态及识别标志的有无、设置情况,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虽然与本项违法行为直接关联性较小,但在涉及危险废物处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时,可能作为评估环境影响的辅助证据。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了解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流程、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及原因。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解释及整改计划。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如对危险废物性质、识别标志设置标准等存在争议,可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位置、内容、清晰度等,以及企业对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

六、司法判例

(2020)粤19行终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