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2020)粤19行终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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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行申1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卫永明,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寿子琪,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奉贤生态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行终2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勤奉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从事的仅仅是水泥的批发、零售,属于流通行为,不存在加工等生产性行为,原审认定申请人从事水泥中转买卖生产项目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有违常理。涉案处罚决定涉及的抗磨液压油废桶只是临时放置,且不属于有毒等危险物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勤奉公司所从事的水泥中转买卖项目,涉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抗磨液压油废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勤奉公司露天堆放抗磨液压油废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据此,奉贤生态局对勤奉公司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市生态局作收到勤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谈话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勤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勤奉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永杰

审判员  周 量

审判员  方 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玥


文章分类: 司法判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