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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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关于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四、违法构成 (一)有“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二)有“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企业生产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用于对比核实是否存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缺失或记录不实的情况。 4.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处置合同:证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约定,用以证明是否存在违法委托行为。 (二)物证 1.工业固体废物样品:通过检测分析,证明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应依法管理的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成分、性质、危险性等。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或照片:证明企业实际贮存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情况。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内部管理、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生产、贮存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2.分表计电数据:间接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企业内部关于固体废物贮存管理的实际情况,包括操作流程、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对企业的固体废物贮存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包括防护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现场贮存的固体废物进行成分分析、环境风险评估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设施设备状态、防护措施实施情况、环境影响等。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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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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