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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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二)有“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有“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企业生产记录、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用于对比核实是否存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缺失或记录不实的情况。 4.固体废物委托运输合同、利用处置合同:证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关于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约定,用以证明是否存在违法委托行为。 (二)物证 1.工业固体废物样品:通过检测分析,证明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应依法管理的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成分、性质、危险性等。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监控录像: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内部管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直观展示违法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反映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间接证明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及可能的处置行为。 2.分表计电数据、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数据:间接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辅助验证台账记录的真实性。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固体废物产生、处置过程的直接或间接观察、了解情况,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细节。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直接反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认知、解释和辩解,有助于了解违法行为的动机、原因及单位的主观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针对固体废物的性质、污染程度、环境影响等进行专业评估,为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确定处罚程度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设备的状态、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环境影响等,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具体表现。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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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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