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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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之内

(二)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违法对象,即建设项目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其环境影响程度。

4.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证明违法状态,即建设项目是否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

5.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证明违法状态,即建设项目是否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

(二)物证

1.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即设施的存在。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即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运营。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设备转让的电子通信记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沟通过程。

2.在线监测数据(如有):证明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证明违法后果,即环境污染对当地居民的影响。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违法主体关于设备转让和使用的详细说明,证明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和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证明违法后果,即环境污染的程度和对生态的损害。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明违法行为、违法对象、违法状态、违法后果,以及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