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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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相关规定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四、违法构成 (一)有“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 (二)有“转让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限制淘汰名录:证明违法对象(被淘汰的设备)已被列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限期淘汰设备名录,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设备。 4.设备转让合同、发票或其他交易凭证:证明设备转让行为的实际发生,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设备型号、转让时间、交易金额等关键信息。 (二)物证 1.被淘汰的设备:作为直接证据,证明违法对象的存在及其技术状态,包括设备铭牌、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是否符合淘汰名录的描述。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设备转让的电子通信记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沟通过程。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直接证明设备转让的事实、过程、交易条件等,以及双方对设备淘汰性质的认知。以及证明设备转让决策过程、内部审批情况,以及对淘汰设备管理规定的知晓程度。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违法主体关于设备转让和使用的详细说明,包括转让原因、过程、对淘汰设备规定的了解程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改正措施。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证明设备转让决策过程、内部审批情况,以及对淘汰设备管理规定的知晓程度。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设备在受让方处的实地位置、状态、使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特征,直观反映设备的实际使用状态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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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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