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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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代替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修改单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代替GB 16889-2008)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二)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或者“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或者“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 3.监测设备安装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监测设备。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的批复等:证明违法主体的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以及其应遵循的环保要求。 5.单位未能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记录或报告:证明违法行为,即未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二)物证 1相关生产设备、设施的照片:实际存在的监测设备,如果有的话,可以证明是否安装了必要的监测设备。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违法主体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是否存在未实时监测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证明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和违法后果或违法程度。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解释、辩解或承认,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可由专业机构对监测设备的功能状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违法主体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或未实时监测、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行为。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状态,污染物排放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记录等,用以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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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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