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2020)浙0402行审22号

 二维码 17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02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嘉兴市祥和路516号。

负责人曹建强,局长。

被执行人嘉兴开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东方大道6号(嘉兴市港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309、312、316)。

法定代表人于忠忠。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平环乍罚字〔2019〕9号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构成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80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8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 晨

审 判 员  周金英

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丽洁

     



文章分类: 司法判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