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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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条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 (二)有“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证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排污许可,以确认违法状态。 3.单位未能公开信息的记录或报告:证明违法行为,即未依法及时公开信息。 (二)物证 1相关生产设备、设施及固体废物的照片:证明固体废物产生的具体过程和方式,关联违法行为中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关键动词。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证明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情况和排放情况,反映违法状态和程度。 2.单位网站或相关平台的数据记录:证明违法行为,即未在网络上公开信息。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提供关于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的直接证词,证明单位未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有助于确认违法行为的实施及后果。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单位对违法行为的承认、解释或抗辩,为判断违法事实提供直接依据。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确认固体废物的性质、危险性等,与物证中的样品分析报告相辅相成,进一步明确违法对象。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录行政机关对现场的勘查情况,包括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理设施状态、信息公开情况等,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状态。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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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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