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维码
11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三、相关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四、违法构成 (一)有“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擅自发布。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证明违法主体等。 (二)物证 证明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证明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存在“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大气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