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203行审106号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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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03行审106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有悦,局长 被执行人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市古冶区林西道 法定代表人:王吉昌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19]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补正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唐环罚字[2019]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019年3月11日我分局环保执法人员于唐山海港赛孚燃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厂燃煤进行现场抽样,抽取燃煤样品2处,2019年3月14日监测报告显示灰分、硫数据超标燃煤煤质灰分、硫分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唐山市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裁量表18。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零柒拾柒元整。 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未履行完毕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7月9日作出的唐环罚字[2019]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唐环罚字[2019]0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瑞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任立会 书记员 雷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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