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二维码 13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相关规定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是“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有“焚烧”的行为。

(三)焚烧的对象是“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主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物证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自动监测数据等。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2020)鲁06行终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