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二维码
13
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是“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有“焚烧”的行为。 (三)焚烧的对象是“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主体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二)物证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自动监测数据等。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如有必要,应当进行鉴定。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文章分类:
大气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