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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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三、相关规定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代替 GWPB 5-200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2010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饮食业油烟快速监测方法问题的复函

关于饮食业油烟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四、违法构成

(一)排污主体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二)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行为。

(三)造成“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结果。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主体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二)物证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情形的任何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2019)湘0502行初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