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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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相关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违法构成 (一)有“未密闭易物料”的行为。 (二)未密闭的是“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状态,即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 (二)物证 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物或照片:证明违法对象的存在及其可能产生的扬尘量,用于评估违法后果或程度。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2.监控视频:直观展示违法主体在物料贮存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密闭的行为,以及扬尘情况,直接证明违法行为。 (四)电子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如存在相关监测设备,可提供实时或历史数据,证明违法主体排放的扬尘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反映违法后果或程度。 (五)证人证言 1.相关人员证言:描述违法主体在日常管理中对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未密闭的情形,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作为第三方视角证明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违法主体关于物料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陈述,有助于了解违法主体的认知和主观态度。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如需进一步确定扬尘污染程度或环境影响,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提供权威的违法后果或程度证明。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情况,包括物料堆放位置、状态、密闭措施、扬尘情况等,以及对违法主体的询问情况,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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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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