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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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相关规定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四、违法构成

(一)情形一: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①排污单位是工业涂装企业。②排污单位使用的涂料不是“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二)情形二: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台账。

①排污单位是工业涂装企业。②排污单位使用的涂料是“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③排污单位有“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行为。其中建立台账指“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保存台账指“保存近三年台账”。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许可范围及排污许可证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具体要求。

3.涂料采购合同、发票及成分检测报告:证明是否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4.台账记录:证明是否建立、保存台账。

(二)物证

1.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样品: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涂料的性质,即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求。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

2.相关视频监控记录或其他监控证据:记录工业涂装企业在涂料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情况,以证明其是否使用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四)电子数据

1.生产经营记录:包括生产日志、原料消耗记录等,用于证明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是否使用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2.电子台账记录:如果企业采用电子化台账系统,提取相关数据以证明其台账的建立、保存情况及内容。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证明企业在涂料使用、台账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实际执行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企业对自身是否遵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规定以及台账建立、保存情况的自我陈述。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涂料样品进行成分分析,确定其是否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准,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提供科学依据。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现场环境、设施设备、涂料存放及使用情况、台账记录等,以客观、全面反映企业的实际运营状态。

六、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