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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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三、相关规定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GB/T 17608-2022 四、违法构成 (一)有燃用煤炭、石油焦的行为。 (二)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不符合质量标准。 (三)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主观故意。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单位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明排污主体。 (二)物证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 (三)视听资料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任何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询问法定代表人或者环保负责人,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情形。 (七)鉴定意见 鉴定排污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不符合标准。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笔录中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排污单位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情形的内容。 六、处罚案例 七、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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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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