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点解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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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义务条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三、相关规定 四、违法构成 (一)违法主体是重点排污单位。 (二)排污单位存在自动监测数据。 (三)排污单位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 五、取证重点 (一)书证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具有排污资格和许可范围。 (二)物证 1. 自动监测设备照片:证明其存在、运行状态及数据公开情况,以核实违法主体是否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三)视听资料 1.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主体进行检查、询问等过程,证明执法程序合法,以及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四)电子数据 1.自动监测数据:直接证明违法主体公开的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不如实公开的情况。 (五)证人证言 1.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提供关于违法主体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数据公开情况的证词,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篡改数据的行为。 (六)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被处罚对象对违法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有助于了解其主观态度和行为动机。 (七)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如有需要):对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排放情况提供专业判断,对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技术鉴定,或对数据公开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业评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细记载自动监测设备的位置、型号、运行状态、数据读取方式,以及数据公开平台的访问、查阅情况,以证明违法主体是否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六、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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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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