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2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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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1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板材加工行业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北侧热压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引风机未运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锅炉车间内一台3.5t锅炉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脉冲控制仪未通电,水喷淋除尘循环水泵未通电运行,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启示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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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违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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