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J15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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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1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板材加工行业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期,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报告要求,针对热能中心产生的烟气需经多管除尘+旋风除尘+SCR设施处理后汇入干燥机对木料进行风干,但该公司热能中心实际未安装SCR处理器即投入生产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启示意义】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伍万元,并责令改正。


文章分类: 建设项目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