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D45高邮市某塑料制品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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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大气典型案例第二十三批

【案情简介】

省交叉互查组对高邮市某塑料制品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塑料制品车间生产设备开启,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同步运行。高邮生态环境局对互查组交办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高邮生态环境局将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裁量标准,拟处罚2万元。

【启示意义】

企业虽然按照环评相关要求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但企业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也未对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导致实际操作人员不重视环保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备同时开启,导致实际生产时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文章分类: 大气违法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