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P36.4江西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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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江西某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不符合相关行业的废气排放特征。

2022年7月4日,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斜率为0.85,查看自动监测设备操作记录发现颗粒物斜率于2022年5月10日由1被更改为0.9,于2022年5月14日由0.9改为0.85,企业及运维方均未能提供相关调试比对报告。该单位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启示意义】

排污企业是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仍需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文章分类: 排污许可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