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S93.2鸡西市某煤矿涉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及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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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开展涉煤企业针对性夜查时发现,某煤矿矿井水排放口排放的矿井水颜色呈黑色。经询问,由于该煤矿的矿井水净化水厂(新厂)水处理设备发生故障,老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地面蓄水仓内矿井水满未能及时处理,外溢流淌至穆棱河支流二中坡水。发生故障时,该煤矿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检查发现时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地面蓄水仓内未经处理的矿井水外溢,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该企业已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启示意义】

本案中,涉事煤矿在发生设备故障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生产矿井水处理能力不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侧面反映了企业管理水平不够,员工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开展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落实已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规章,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做到自觉守法。

文章分类: 水违法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