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G114.1晋中市祁县非法拆解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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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处拆解三元催化器的作坊,该作坊经营者非法拆解废旧汽车排气管里的三元催化器,收集其中的废催化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建有两座生产车间,东侧生产车间有一台压力机、一台除尘器、一台手动切割机;北侧生产车间内有一台球磨机、一台粉碎机、一台除尘器。当时该作坊经营者因疫情原因回河北老家,该作坊停产中,车间内外堆放有汽车排气筒、经拆解后的三元催化器。经称重,该作坊拆除后的三元催化装置共重2.6吨,33小袋粉末状物品共重1.8公斤。2023年3月6日,该作坊经营者返回,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营者孙某在未办理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拆解废旧汽车排气管里的三元催化器。

【查处情况】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孙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对孙某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鉴于该作坊检查时处于停产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未达到三吨以上,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查获的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启示意义】

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多为“游商小贩”,且法律规定罚款金额较高,许多地方仅采取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而未对行为主体依法实施罚款,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在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或未采取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实施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经营者个人实施罚款的做法,对办理类似案件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文章分类: 固废违法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