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14.1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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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某光伏发电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项目正在施工建设。 调查过程中,市支队组织项目施工方、东乡生态环境局、赣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工地现场收集、贮存的废铁桶进行分类清点,并委托赣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2062个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经市监、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项目施工方对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铁桶进行称重,总重量为39.38吨。 【查处情况】 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10号)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并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罚款200万元和20万元。 【启示意义】 随着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尤其是涉及对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处置的单位,更应当严格遵法、自觉守法。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制作危废存放标识并分类存放,依法依规进行废物转存和处置,防止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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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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