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环境处罚法律条款难点解析 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S83.3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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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黑龙江省发布第二批“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4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浑浊污水。通过调查询问和追查溯源,发现排水的位置为企业紧靠尾矿库右侧的清水池,因企业清水池涉嫌占用耕地,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求该企业恢复耕地,需要将企业清水池拆除。与此同时因进入雨季,企业清水池中有存留清水,无法进行回填施工,需要处理。该企业未对员工进行生态环境管理培训,也未开展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擅自安排工人利用自吸泵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厂区内雨洪沟,经雨洪沟流向鸡西市麻山区外环境地表水体猴石沟。该企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将废水排入尾矿库循环使用。2023年6月6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该企业厂区雨洪沟及周边自然沟渠废水和地表水开展检测,水样检测结果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拟对该单位罚款27.1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尾矿库可以防止尾矿向自然环境任意排放。在本案中,既存在企业需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拆除清水池的客观原因,又存在企业因培训管理不当导致工人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外环境的主观原因。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开展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完善自身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自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自觉守法。

文章分类: 水违法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