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12.3仙居县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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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电话,称“仙居县安洲街道柱岩村岩门谭后门山盘山公路处路段沿边路基下有漆桶倾倒现象,可闻到较大异味”。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地有大量漆渣、漆桶倾倒,倾倒点地面呈黑色,现场可闻到强烈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考虑倾倒地处于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立即联系第三方处置单位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启动“一案双查”,对现场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经与周边村民沟通了解,案发时间在1月7日23:30至1月8日3:00之间。根据部分倾倒固废标签上的“**科技”“金华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批倾倒废物来自金华市永康市,并立即与仙居县公安局、仙居县交通局等单位联动,翻查周边监控录像,重点排查案发时间段金华市来仙居车辆,并初步锁定嫌疑人员。2023年2月1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赶赴金华市永康市,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进一步排查,发现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经查实仙居县安洲街道倾倒固废为永康市某厨具有限公司产生的漆渣、漆桶,根据该公司环评文件显示,漆渣、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通过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查阅企业近年的原辅料出入库台账、危废管理台账以及环评文件等方式,确定倾倒的漆渣、漆桶等危险废物重量为3.078吨,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对4名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一是及时应急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倾倒地处于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执法人员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有力维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同时跟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二是多跨协同办案,严打危废犯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第一时间开展跨地多部门协调联动,与仙居县公安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等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调查执法,利用视频监控、人脸比对等科技手段锁定可疑车辆、可疑人员,顺藤摸瓜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三是畅通举报渠道,提升执法效能。群众信访举报是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重要的一环,有效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来源,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领域监督管理范围。本案中,群众举报提供准确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关键信息,为案件调查取证创造有利条件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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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违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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