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二编 污染防治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排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解读:本条确立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并重”的核心原则,明确国家基本立场。变化: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上升为法律。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管理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二条 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应当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原则。解读:本条确立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五大核心原则,明确转型方向与基本遵循。变化:法典新增条款,无现行法条直接对应。第一千零三条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解读:本条明确国家通过完善政策、优化供需结构,推动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百五十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解读:本条明确循环经济“3R”核心原则,确立发展方针,指明实施路径与参与主体。变化: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条基本一致。第九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
第九百三十八条 本编适用于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活动。解读:明确本编适用范围,涵盖循环经济、节能、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低碳发展活动。变化:本法典新设条款,无现行法条直接对应。第九百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
第九百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活动,以及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解读:本条明确生态修复活动适用范围,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承担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修复活动应遵守本章规定。变化:本条为生态修复新增条款,明确本章适用范围。第九百二十一条 生态修复应当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
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八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解读:本条明确水土保持定义,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变化:本条与《水土保持法》第2条基本一致,完整保留水土保持定义。第八百八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解读...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第八百五十三条 国家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社会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解读:本条确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目标,明确保护自然等三大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等六项原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地貌景观多样性。变化:本条...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百零九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解读:本条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界定为三类: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变化:本条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基本一致,完整保留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规定。第八百一十条 国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
第一节 土地资源第七百五十九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解读:本条重申土地基本国策,明确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变化:本条与《土地管理法》第3条基本一致,将“两个最严格制度”写入法律,强化耕地保护刚性约束。第七百六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
第一节 森林第六百九十六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海洋生态保护和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依法规范有关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生态环境。解读:本条明确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方针,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保护、防沙治沙、极地考察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并规范南极活动。变化:本条为法典新增条款,为生态...
第六百七十四条 本编适用于生态保护相关活动。解读:本条明确本编的适用范围为生态保护相关活动,确立了后续条文调整的基本领域,为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提供统领性规定。变化:本条为法典新增条款,作为生态保护编的一般性规定,明确适用范围。第六百七十五条 国家统筹考虑生态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第六百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解读:明确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要求,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筑牢环境与健康防线。变化: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基本一致,法典提升为专门管控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六百条 本分编适用于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解读:本条明确法典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编的适用范围,涵盖核设施全生命周期及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变化: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条基本一致,表述更为精炼。第六百零一条 本法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第五百四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解读:本条明确本分编的适用范围为噪声污染的防治,确立了法典在噪声领域的统领地位。变化:与《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条基本一致。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解读:本条界定“噪声污染”的法...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解读: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的适用范围,是本编所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则适用的前提,仅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场景。变化:适配法典体例编排的新增法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解读:明确本分编的适用范围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本编所有土壤污染防治规则适用的前提。变化:适配法典体例编排的新增法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解读:界定土壤污染法定概念...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三十四条 本分编适用于海洋污染的防治。解读:明确本分编的适用范围为海洋污染防治,是本编所有海洋污染防治规则适用的前提,界定了与其他污染防治编章的适用边界。变化:适配法典体例编排的新增法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导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生态环境...
第七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分编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解读:明确本分编水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涵盖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与地下水体,是本编所有水污染防治规则的适用前提。变化:适配法典体例编排的新增法条,《水污染防治法》无对应集中条款界定整体适用范围。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
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分编适用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解读:明确本分编的适用范围为大气污染防治,是本编所有大气污染防治规则的适用前提,界定调整范畴。变化:本条是适配法典体例编排的新增法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解读:界定大气污染的法定概念,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