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法律规定 信息公开理解适用 |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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